本條例所稱油症患者,指中華民國六十八年間,因多氯聯苯米糠油事件致中毒者。
前項油症患者分類如下:
一、第一代油症患者,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出生,已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冊,或經審查確認。
(二)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生,其生母為前目之第一代油症患者,或經審查確認。
二、第二代油症患者,指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一日後出生,且其生母為第一代油症患者。
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 第3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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