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19條 法規: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相關法規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9條 罕見疾病藥物未經查驗登記或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情形之一者,政府機關、醫療機構、罕見疾病病人與家屬及相關基金會、學會、協會,得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不得作為營利用途。前項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或指定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前二項專案申請應備之書證資料、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