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 第3條 法規: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3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在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時,申請獎勵或補助:一、教學醫院。二、大學校院、公立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以中央主管機關或教育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人研究機構。三、以促進罕見疾病防治或病人權益為設立宗旨,依法設立、登記之全國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