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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前條機構、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勵:一、辦理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人力培育、研究或學術交流,顯有成效。
二、辦理罕見疾病防治宣導及病友關懷,績效卓著。
三、積極協助或照護罕見疾病病人,著有功績。
四、其他對罕見疾病之防治工作有重大貢獻。
前項獎勵方式,包括獎狀、獎牌或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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