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2條 法規: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2條 本辦法服務之對象如下:一、依本法第七條醫事人員報告得知罕見疾病之病人。二、中央主管機關發現具有罕見遺傳疾病缺陷者。前項第二款所稱罕見遺傳疾病缺陷,指罕見疾病病人具有源自親代之異常基因,或自身之基因突變,致有遺傳後續世代之虞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