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3條 在學或矯正機關戒菸教育,由各該學校或矯正機關辦理;非在學戒菸教育,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戒菸教育,得委任、委託或洽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