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 第4條 法規: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4條 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或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並作成紀錄。二、定期檢查各項基本設備之可用性,並作成紀錄。三、維持使用之隱密性及有安全保護措施。四、光線充足。五、維持良好有效之通風。六、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七、使用者應遵守哺(集)乳室之使用規範。前項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