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或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並作成紀錄。二、定期檢查各項基本設備之可用性,並作成紀錄。三、維持使用之隱密性及有安全保護措施。四、光線充足。五、維持良好有效之通風。六、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七、使用者應遵守哺(集)乳室之使用規範。前項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