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6條 法規: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6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公共場所建築物所設置之哺(集)乳室及其設備,進行檢查或抽查。前項檢查或抽查,該公共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