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條機構及其所屬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隱私之資訊,應善盡保密之責任,不得無故洩漏。
- 第25條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辦理訪查,機構及其所屬人員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第27條本辦法所定之訓練、繼續教育、人員資格審查、機構之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其所屬國民健康署或委託相關團體辦理之。
- 第28條醫療機構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一年內提出申請許可者,其施術醫師、技術員及諮詢員得免附繼續教育證明。
- 第29條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提出申請者,得免第七條所定之實地查核,但經書面審查通過者,其許可之有效期限以本辦法施行前核准…
- 第30條施術醫師於本辦法施行前,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申請資格認定,不受第三條之限制:一、取得主管機關依人…
- 第31條技術員於本辦法施行前,符合所定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申請資格認定,不受第四條之限制:一、取得主管機關依…
- 第3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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