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第27條 法規:人工生殖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六章 資料之保存、管理及利用 第27條 人工生殖機構應向主管機關通報下列資料,並由主管機關建立人工生殖資料庫管理之:一、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施行之檢查及評估。二、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人之捐贈。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人工生殖。四、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為之銷毀。五、每年度應主動通報受術人次、成功率、不孕原因,以及所採行之人工生殖技術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上述資料。前項通報之期限、內容、格式、流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