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 第8條 法規:藥害救濟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藥害救濟基金 第8條 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徵收金,經以書面催繳後仍未依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但加徵之滯納金總額,以應繳納徵收金數額之二倍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