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 第4條 法規:藥害救濟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前項救濟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其給付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第一項救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考量藥害救濟基金財務狀況,依藥害救濟急迫程度,分階段實施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