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 第23條 法規:藥害救濟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五章 罰則 第23條 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構)或團體違反第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