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 第21條 法規:藥害救濟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四章 行政救濟 第21條 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對於徵收金之徵收、滯納金或罰鍰之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