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 第四章 行政救濟

條文:
第20~21條(共 2 條)
藥害救濟之申請人對救濟給付之審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對於徵收金之徵收、滯納金或罰鍰之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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