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 第16條 法規:藥害救濟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藥害救濟業務 第16條 審議委員會受理藥害救濟案件後,應於收受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之。但延長期限不得逾一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