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 第15條 法規:藥害救濟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藥害救濟業務 第15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及給付金額之審定,應設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其組織及審議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主管機關遴聘醫學、藥學、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