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醫材儲備動員管制辦法 第5條 法規:藥品醫材儲備動員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5條 公、民營醫院儲備之藥品醫材,應管制維持符合規定之品項及數量,其有效期間低於三個月時,應即更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