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96條 法規: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七章 臨床試驗之進行 › 第二節 試驗藥品 第96條 試驗主持人或試驗主持人指定之人員,應向受試者解釋如何正確使用試驗藥品,並應於臨床試驗中每隔一段適當時間,檢查受試者是否遵守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