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92條 法規: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七章 臨床試驗之進行 › 第二節 試驗藥品 第92條 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應負責試驗藥品之點收及保存。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得指派專責藥師或適當人員負責部分或全部試驗藥品之點收及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