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9條 法規: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9條 受試者得不附理由隨時退出臨床試驗。前項情形,試驗主持人應在尊重受試者之權利及意願之條件下,盡量確認其退出試驗之原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