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84條 法規: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六章 臨床試驗之申請與審查 第84條 人體試驗委員會宜於一個月內完成臨床試驗之審查,就以下四項審查結果之一做成審查決定。一、核准。二、修正後複審。三、不核准。四、中止或終止原核准之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