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70條 法規: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五章 試驗委託者 › 第四節 試驗藥品之管理 第70條 試驗委託者所訂定之書面程序中,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試驗主持人與試驗機構應遵守試驗藥品處理及保存程序之文字。二、藥品之處理、貯存、發藥、自受試者處取回餘藥、將餘藥歸還試驗委託者之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