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61條 法規: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五章 試驗委託者 › 第三節 數據處理及保存 第61條 試驗委託者應書面通知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紀錄保存之必要性。試驗相關紀錄無須繼續保存者,試驗委託者應書面通知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