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委託者應負責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因試驗所生之賠償責任或投保責任保險。
但因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之醫療疏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0條試驗委託者應負責甄選試驗主持人。
- 第41條試驗委託者與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達成協議執行試驗前,試驗委託者應提供試驗計畫書與最新版主持人手冊予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
- 第42條試驗委託者應獲得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對於以下事項之同意:一、遵守本準則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並依據試驗委託者及人體試驗委員會…
- 第43條試驗委託者得移轉部分或全部與試驗相關的權利與義務於受託研究機構。但關於維護試驗數據的品質與完整性之最終責任,仍應由試驗委…
- 第44條試驗委託者得設立獨立數據監測委員會,以定期評估安全性數據、重要療效指標等臨床試驗之進展。獨立數據監測委員會得建議試驗委託…
- 第45條試驗委託者應任用合格、適當,以及能對試驗相關醫療問題提供意見之醫療人員。必要時,亦可指派外部顧問擔任上述工作。
- 第46條臨床試驗開始前,試驗委託者應定義及分配所有試驗相關之責任與功能。
- 第48條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或試驗委託者之試驗相關人員不遵從試驗計畫書或本準則之規定時,試驗委託者應採取迅速之措施以確保其遵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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