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41條 法規: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五章 試驗委託者 › 第一節 通則 第41條 試驗委託者與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達成協議執行試驗前,試驗委託者應提供試驗計畫書與最新版主持人手冊予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且應給予試驗主持人充分之時間檢閱試驗計畫書及相關資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