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17條 法規: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受試者保護 第17條 若具有重要性之新資訊可能影響受試者之同意時,應修訂受試者同意書及提供受試者之任何其他書面資料,並應立即告知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修訂後之受試者同意書及提供受試者之任何其他書面資料,應先得到人體試驗委員會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之臨床試驗,並應得到主管機關之核准。第一項之告知及第二項之核准,皆應以書面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