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48條 法規: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中藥 第48條 藥事人員應於調製中藥藥品容器或包裝,載明下列事項:一、藥品名稱。二、單位含量或重量。三、調製日期。四、使用期限。五、貯存條件。藥事人員交付調製中藥藥品時,應就該中藥藥品為依醫師處方調製,告知交付對象或於前項藥品容器或包裝標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