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藥品庫存處所,應與調劑處所隔離。前項庫存及調劑處所,除醫療機構或藥局授權者外,他人不得進入。
- 第17條對於已變質、逾保存期限或下架回收之藥品,應予標示並明顯區隔置放,依法處理。
- 第18條藥品應於補充前,確認其與受補充之藥品容器標示相符,補充後應再次確認。
- 第19條藥事人員受理處方後,應確認處方之合法性、完整性及期限有效性。前項確認處方,應包括下列各項:一、病人姓名、年齡、性別及病名…
- 第20條交付藥品之容器或包裝,不得重複使用;必要時,應使用有安全瓶蓋之容器。
- 第21條藥事人員應確保所交付之藥品,在病人治療期間內,未逾標示之保存期限。
- 第23條藥事人員交付藥品時,應確認所交付之對象為交付處方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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