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11條 法規: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1條 調劑處所應有六平方公尺以上之作業面積,並應與其他作業處所明顯區隔。前項六平方公尺作業面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前設立之藥事作業處所,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