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6條 前二條製造或販賣業者應保存可資證明前二條資訊之憑證、文件或資料,自製造、輸入、輸出或供應日之次日起至少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