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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前二條製造或販賣業者應保存可資證明前二條資訊之憑證、文件或資料,自製造、輸入、輸出或供應日之次日起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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