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72條 法規: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相關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人用血漿製劑之查驗登記相關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之查驗登記相關 第二章 西藥 › 第五節 許可證之展延登記 第72條 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逾期者,應重新申請查驗登記,不受理其展延申請。但於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重新申請查驗登記者,得準用第七十三條規定並檢附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簡化其申請程序。申請藥品許可證展延登記,如需同時辦理變更者,應與其他展延案分開申請。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欄位如已蓋滿展延章戳者,應另附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以憑換發新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