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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1條

藥品許可證遺失或污損,申請補發或換發,應檢附下列資料: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反面影本。
但申請許可證污損換發者,應附許可證正本。
三、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
四、藥品許可證遺失切結書。
但申請許可證污損換發者,免附。
五、如係國產藥品,應另附原核准之標仿單核定本一份及外盒、仿單、標籤黏貼表二份。
但原許可證如係衛署藥(成)製字者,免附。
六、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原廠委託書正本,並經我國駐外館處文書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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