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外銷專用許可證查驗登記,應檢附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正副本、切結書(甲)、切結書(乙)、外銷專用切結書、仿單標籤黏貼表二份、證照黏貼表、有效成分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成績書、成品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成績書、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影本。
其製造管制標準書(包括批次紀錄中之下料量)、批次製造紀錄、賦形劑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成績書、安定性試驗資料、分析方法確效資料、關鍵性製程確效資料等,應留廠商備查。
如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申請人並應配合送驗樣品。
申請外銷專用許可證查驗登記,如係輸入半成品於國內製造成成品再外銷,且持有含該半成品之輸入許可證者,除適用前項規定外,應另附委託書正本,載明授權申請人於國內登記及外銷他國販賣。
如未持有含該半成品之輸入許可證者,並應再加附含該半成品之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或製造證明。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8-5條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我國小兒或少數嚴重疾病藥品審查認定之藥品,申請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免附採用證明;申請人無法於申…
- 本條文有附件第39條申請新藥、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規定如附件二及附件三。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
- 本條文有附件第40條申請學名藥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規定如附件四及附件五。
- 本條文有附件第41條申請生物藥品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規定如附件六及附件七。
- 本條文有附件第42條申請原料藥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規定如附件八及附件九。
- 本條文有附件第43條申請核醫放射性藥品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規定如附件十及附件十一。前項申請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核醫放射性藥臨床試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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