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如檢附十大醫藥先進國家二國以上之採用證明者,除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外,仍需依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必要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上市後風險管理計畫。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6條申請查驗登記須執行之藥品安定性試驗,規定如下:一、執行安定性試驗,應研究出藥品退化曲線,據以推定有效期間,確保藥品使用時…
- 第37條申請查驗登記須執行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之藥品範圍、品目、對照品、試驗原則、施行期間、替代原則及其他有關試驗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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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8-1條申請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除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外,另應提供下列資料:一、研發階段在我國進行第一期(PhaseI)及與國外同步…
- 第38-2條申請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檢附十大醫藥先進國家中之一國採用證明者,除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外,另應提供可證明對國人用藥之安全性、…
- 第38-3條依前二條規定進行之臨床試驗結果,經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除或替代銜接性試驗。
- 第38-5條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我國小兒或少數嚴重疾病藥品審查認定之藥品,申請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免附採用證明;申請人無法於申…
- 本條文有附件第39條申請新藥、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規定如附件二及附件三。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
- 本條文有附件第40條申請學名藥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規定如附件四及附件五。
- 本條文有附件第41條申請生物藥品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規定如附件六及附件七。
- 本條文有附件第42條申請原料藥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規定如附件八及附件九。
- 本條文有附件第43條申請核醫放射性藥品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規定如附件十及附件十一。前項申請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核醫放射性藥臨床試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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