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33條 法規: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相關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人用血漿製劑之查驗登記相關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之查驗登記相關 第二章 西藥 › 第二節 查驗登記 第33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曾核准相同有效成分、劑型、劑量之藥品許可證,如其廢止或註銷之原因與藥品療效安全性有關者,日後首家申請案應依新成分新藥規定辦理查驗登記;如其廢止或註銷之原因與藥品療效安全性無關者,日後首家申請案得依學名藥規定辦理查驗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