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 第6條 法規: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試驗報告,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撰寫,並檢附有關試驗之完整內容及試驗資料提交審核。申請人應以書面聲明並確認執行試驗之藥品即為查驗登記之藥品。試驗數據之品質與完整性之最終責任,應由申請人負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