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者應鑑別設計與開發之變更,並維持其紀錄。
應審查、查證及確認設計與開發之變更,經核准始得實施。
設計與開發變更之審查應包括評估變更對產品組成部分與已交貨產品之影響。
前項變更之審查結果及任何必要措施之紀錄應予以維持。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95條
第三編 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 › 第二章 標準模式 › 第四節 產品實現
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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