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條製造業者應決定並維持與產品相關要求之輸入,包括下列事項:一、根據預期用途,所需之功能、性能及安全要求。二、適用之法令要求。三、先前類似設計之資訊。四、其他設計與開發所需之要求。五、風險管理之輸出。製造業者應審查並核可前項輸入之適當性。各項要求應完整與明確,不可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