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條製造業者應決定、提供及維持符合產品要求所需之基礎設施。基礎設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建築物、工作空間及相關之設施。二、製程設備(硬體及軟體)。三、支援服務(如運輸或通訊)。當維護活動或缺少該等維護活動而影響產品品質時,製造業者應以書面建立維護活動之要求及其實施頻率。前項維護紀錄應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