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樣品,應依下列原則檢驗之:
一、每一原料應予檢驗,確定其符合書面規格。
但除鑑別試驗外,得視供應商所提供檢驗報告之可靠性為評估後,酌予減免。
二、產品容器及封蓋應予檢驗,確定其符合既定規格。
三、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如易遭污物、昆蟲、外來異物或微生物污染影響其預定用途者,應於品質規格中明訂其檢驗項目及方法,逐批檢查污染情形。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28條
第二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 第二章 中藥 › 第六節 原料與產品容器及封蓋之管制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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