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9條製造業者應要求其輸入廠商或經銷商維護並保存醫療器材銷售紀錄,以備查核。
- 第130條製造業者應鑑定並規劃能直接影響品質生產、安裝及服務之製程,且應確保製程係在管制條件下實施。前項管制條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
- 第131條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檢驗與測試作業之書面程序,以確認產品達成規定要求。
- 第132條製造業者應依品質計畫或書面程序執行最終檢驗與測試並作紀錄,以確認最終產品符合規定要求。
- 第133條製造業者應建立並保存紀錄,作為產品已完成檢驗、測試之證明。前項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明確顯示產品是否依允收標準通過,或…
- 第134條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書面程序,管制、校正並維護其用以證明符合規定之檢驗、量測及試驗設備(含測試軟體)。前項檢驗、量測及試…
- 第136條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書面程序,管制不合格品免於被誤用或安裝。前項管制應提供不合格品之識別、文書處理、評估、隔離(如可行時…
- 第137條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各項書面程序,執行矯正與預防措施。為消除實際或潛在之不符合原因,應採取必要矯正或預防措施,並視問題大…
- 第138條製造業者處理產品之搬運、儲存、包裝、防護及交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搬運:應有適當搬運產品方法,防止產品損傷或變質。二、…
- 第139條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書面程序,鑑別、蒐集、索引、取閱、建檔、儲存、維護及處理品質紀錄。製造業者之品質紀錄及其管制,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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