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第2條 法規: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2條 應依本辦法實施檢查之藥物製造業者如下:一、經營藥品製造、加工之業者。二、經營醫療器材製造、裝配之業者。三、其他與藥物製造、加工或裝配有關之業者,包括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為研發而製造藥物者、兼作藥物標示及與分裝或包裝藥物有關之業者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