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 第9條 法規: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9條 藥商取得藥物製造許可或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核定文件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廢止原許可或核定之一部或全部者,藥商應返還原領之證明文件,未返還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逕予公告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