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32條 法規: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編 設廠基本條件 第32條 分裝、包裝及標示作業場所,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一、衡量器及其他必要之分裝設備(如人工計數器或自動分裝設備等)。二、防濕用包裝設備。三、瓶栓或瓶用封蓋設備。四、半自動或自動安瓿印字設備。五、批號印製設備。六、迴轉工作台或普通作業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