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第8條 法規: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8條 受託檢驗者於接受委託檢驗之藥物檢體時,應出具收據,並負檢體保管義務。受託檢驗者完成檢驗後,應出具檢驗報告書;必要時,得依委託機關要求,先以電子方式傳送檢驗結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