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第7條 法規: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委託製造或檢驗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不再續約或因故中途解約,或變更委託檢驗項目時,委託者應先覓妥其他受託廠或相關單位,重新依規定申請委託製造或檢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