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第5條 法規: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委託製造或檢驗藥物,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申請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限持有藥物許可證或申請藥物查驗登記之藥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